中新社香港6月23日電 (記者 趙建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23日在香港表示,白皮書(《“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及的“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有充分的法理基礎,有充足的憲法和法律依據。
  國務院新聞辦發表的白皮書指,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23日在港舉行的“文匯大講堂”上,作為主講人的鄒平學解讀了白皮書提及的上述內容。
  他說,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決定了“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中國擁有對香港的主權決定了“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決定了“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香港基本法作為授權法的特質決定了“中央擁有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
  鄒平學表示,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中央在全面行使管治權方面,分為四個層面: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依法行使中央直接管治香港的權力;依法授權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權力。
  鄒平學指出,中央管治香港的具體權力,既包括憲法和基本法中具體列明的權力,也包括憲法和基本法規定中蘊含的權力,明示權力和隱含權力這兩者同等重要。隱含權力,又稱默示的權力,是指那些下憲法和基本法沒有明文列舉,但根據主權原則應由中央行使或保留的權力。
  鄒平學說,憲法和基本法對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等中央國家機關賦予了重要的監督權責。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本身就包含著監督的權力,行使好全面管治權離不開行使監督權力。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是中央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邏輯必然,是貫徹落實中央對香港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的重要前提,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礎。
  鄒平學認為,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監督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既不可等量齊觀,也不能對立起來。無論是中央權力還是特區的自治權力,共同目的都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無論是中央直接行使管治權、還是授權特區行使自治權以及對自治權行使監督權力,都必須依法行使,遵循法治原則。
  鄒平學還說,針對香港社會一些人沒有正確認識中央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之間的關係,白皮書作出了必要重申和強調,這絲毫不意味著“一國兩制”政策有變化。(完)  (原標題:法學專家: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監督權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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